心理综合实训室使用制度
教育学院 应用心理学系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心理综合实训室的使用与管理,保障心理学专业实训教学、学生实践与教师科研的顺利开展,维护设备设施完好,保护参训学生的隐私与专业伦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室主要承担《学校心理辅导》《积极心理学》《情绪心理学》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与活动设计》《心理咨询与治疗》《心理诊断与评估》《心理咨询案例解析》《危机干预专题》《家庭治疗专题》《焦点短程治疗专题》《认知行为治疗专题》《正念冥想》《绘画心理学》《OH 卡治疗技术》等课程的教学任务,并用于学生实践、实习与教师科研。心理综合实训室设备清单由应用心理学系及教育学院记录,设备属学校所有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室使用的全体教师、学生及其他人员。凡进入本室者,均视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制度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四条 本室由应用心理学系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,负责钥匙与门禁管理、设施与物资清点、录音录像设备与监控系统的管理、日常维护与故障报修。
第五条 任课教师是所在课堂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课堂秩序、活动组织、知情同意手续的落实、保密提醒与课后清点;学生须服从教师与管理员的现场管理。
第六条 本室实行"谁使用、谁负责"的原则。使用人对使用期间本室的设施完好、物资齐全、场地整洁承担直接责任。
第三章 活动室使用规范
第七条 使用者应在预约时段内到达并登记入场,使用结束后按时离场。最后离开者负责关闭一体机、空调、灯光,锁好门窗。
第八条 活动室的桌椅、小桌、白板均为可移动设施。因活动需要重新布局的,须在活动结束后按地面定位标识复原;移动时应抬起搬运,不得在地面或地毯上拖拽。
第九条 使用地毯须脱鞋或穿袜套,不得穿室外鞋踩踏。地毯由管理员安排每周擦拭、每学期深度清洁;出现污渍、破损应及时报告,不得自行使用强酸强碱清洁剂处理。
第十条 开展各类体验性活动时,应遵守以下要求:(一)活动设计须由任课教师事先评估风险,不得安排具有人身危险或强制性身体接触的环节;(二)参与者有权拒绝任何环节,教师不得强迫其参与或"必须分享感受";(三)不得借活动之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、嘲讽或评价;(四)活动中不得损坏设施、抛掷物资,不得在墙面、白板以外的位置涂写。
第十一条 移动白板使用后应擦净板面,白板笔、板擦放回原位并盖好笔帽;储物架内物资借用须登记,用后归还并归位;团体活动共用物资,用后应拍打整理并放回储物架,不得带出本室或垫坐于地面以外之处。坐垫每两周晾晒一次,抱枕、玩偶每学期清洗一次。。
第十二条 严禁在本室内吸烟、使用明火(含蜡烛、香薰、艾条);不得携带有色饮料及带壳、带渣食品入内,饮用水须放置在远离地毯与设备的位置。
第五章 录音录像与监控设备管理
第十三条 本室的录音录像设备与监控系统由管理员统一管理,设备账号、存储介质与调取权限不得转借他人。未经管理员同意,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、关闭、移动或遮挡设备。
第十四条 因教学督导需要录音录像的,须在开始前向在场全体人员说明录制目的、使用范围与保存期限,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;未取得同意的,不得录制。录制期间应在门口或室内显著位置设置"正在录制"提示。录制资料仅限本课程教学与督导使用,不得用于其他目的,不得复制、剪辑、截图、上传网络或转发他人。资料由任课教师统一保管,存放于加密介质或指定教学平台,保存期为一个学期,期满由管理员监督删除。因教学研究、个案讨论需要调取录制资料的,须经任课教师书面申请、系部批准,由管理员登记调取人、用途、时间与范围,用毕按期归还或销毁。
第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,造成录制资料外泄或他人隐私受损的,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;情节严重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六章 保密与专业伦理
第十六条 在本室内进行的一切模拟咨询、角色扮演、个案讨论与团体活动,均属专业活动。参与者对活动中知悉的他人的经历、情绪、家庭情况、测评结果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在课外议论、传播,不得作为谈资,不得在社交平台发布。其他同学不得在课后追问、议论或以此开玩笑。一切记录均需遵守保密原则。涉及自伤、伤人、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受侵害等危机信息的,应立即报告任课教师,按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处理。此种情形下,保密义务依法让位于生命安全。
第七章 物资、耗材与卫生
第十七条 本室设施、物资属学校固定资产,使用人应爱护使用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照价赔偿;属正常损耗的,及时报修,不追究使用人责任。
第十八条 绘画用纸、画笔、OH 卡、活动道具等耗材按课程需要领用,由任课教师统一登记,不得私自带离或用于非教学用途。耗材余量不足时,应提前告知管理员补充。
第十九条 使用者应保持室内整洁,活动产生的纸屑、胶带、剪裁余料等应自行清理并投放至指定垃圾桶,不得留在地毯或桌椅缝隙中。绿植由管理员安排浇水养护,他人不得随意搬动或修剪;墙面装饰、挂画应保持整洁,不得在墙面粘贴、钉挂物品。
第九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条 造成设施损坏、物资丢失的,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赔偿;构成违纪的,按学生管理规定或教师管理办法处理。造成设施损坏、物资丢失的,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赔偿;构成违纪的,按学生管理规定或教师管理办法处理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管理员与任课教师有权当场制止、责令整改;拒不改正的,报系部处理,并视情节暂停其使用资格:(一)未预约擅自使用,或超时占用本室;(二)使用后未复原家具、未归位物资,造成设施损坏或物资丢失;(三)穿室外鞋踩踏地毯、在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;(四)未经同意录音录像,或私自复制、传播录制资料;(五)泄露他人在活动中暴露的个人信息;(六)损坏设施、设备且隐瞒不报。
教育学院 应用心理学系
二〇二六年九月
